01
发现两个窨井盖缺失,他逆行返回检查站2020年5月21日上午,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进入上海,驶出青浦区盈淀路检查站约300米后,发现机动车道上两个窨井盖缺失。他从暂时无人通行的非机动车道逆行缓慢返回,先确认缺失情况,再原路返回检查站,向执勤民警报告并请求放置反光锥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交警认定其逆向行驶,罚款200元。一审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时间、路线与风险审查场景示意 | 不对应案涉交通记录
02
先判断有没有急迫危险,再判断措施是否过度逆向行驶违反右侧通行规则,形式上属于交通违法。但行政处罚不能止步于形式,还要审查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法院提出两层判断:第一,是否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措施;第二,措施是否适当,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判断限度,要结合危险性质和急迫程度、避险行为保护的权益、行为本身制造的新风险以及实际损害后果。动机是“做好事”,不能替代这套比例审查。
03
窨井盖随时可能致人伤亡,短距离慢速逆行未造成损害窨井盖缺失是即时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可能随时引发事故。沈某返回检查站,是为了尽快让民警采取警示和防护措施,目的直接指向消除危险。他观察非机动车道暂时无人通行后缓慢逆行,距离较短,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与窨井盖缺失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相比,这一措施没有明显不当,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法院认定案涉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应处罚。这个结论建立在具体事实组合上,并不意味着只要声称“有急事”,逆行、闯灯就可以当然免责。紧急避险比例判断场景示意 | 不对应案涉法院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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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紧急避险,证据要覆盖“险、急、不得已”遇到道路险情,首先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报警或联系道路管理部门,避免采取会制造更大风险的措施。能够及时报告的,不宜自行进入危险路段。如果确因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产生交通违法记录,应保存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报警和通话记录、时间地点信息、危险物状态,以及当时没有更安全替代方案的说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行为的,经核实,相关违法信息应予消除。结语 法律要求遵守交通规则,也为真正的紧急避险保留出口。出口很窄:危险必须急迫,措施必须必要,新增风险必须被压到最低。
